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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式施行!我国对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相关物项等实施出口管制

5月30日,商务部、海关总署、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2024年第21号关于对有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。

正式施行!我国对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相关物项等实施出口管制

其中,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相关物项等实施出口管制,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



(四)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相关物项。

1.断裂强度≥40cN/dtex、初始模量≥1600cN/dtex且未加捻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5402491010、5501900010、5503909010)

2.由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制成的软质无纬布叠层(不经加压)在面密度≤5.3kg/m2的情况下,防1.1g标准模拟破片(17格令模拟破片FSP)V50≥700m/s(按照GJB4300A-2012附录B《弹道极限V50试验方法》测试)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5806409010)

3.生产上述1、2所列物项的技术及其载体,包括设计图纸、工艺规范、工艺参数、加工程序、仿真数据等。





七、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、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,由商务部或者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八、由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制成的防弹头盔、防弹衣、防弹插板、防弹板(防弹装甲板、复合防弹板)等防护装备,以及用于制作防护装备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无纬布靶板的出口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》有关规定执行。



来源: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

此文由中国复合材料工业协会搜集整理编译,文章不用于商业目的,仅供行业人士交流,引用请注明出处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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